关于严格管控管制类实验材料采购和使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301

各有关学院(部)、直属单位、科研机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管制实验材料(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大宗处方药等)应严格实行学校统一采购制度(本学期的管制品集中采购通知详见附件1),同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及其对应的生物实验室应实施许可或备案制度。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高校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今年从教育部到省教育厅,再到地方政府部门,都发布了系列文件,召开了相关电话会议,并下达了加强高校安全检查的通知。为此,各单位需进一步规范和管控管制实验材料采购和使用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现就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

1.遵循“按需申请、统一采购”的原则,所有管制实验材料必须由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统一采购;相关二级单位须健全管制实验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管制实验材料的申购、领用、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2.所有涉及管制实验材料的人员实行“准入制”,经过指定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使用管制实验材料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要求,操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接收和遗弃各类管制实验材料;

4.二级单位须建立各类管制材料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集中存放、按需领用、余量退库”,实验室只能存放当日使用量,不得违规存放;禁止违规转移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须实行“定点使用”;其他管制实验材料应遵循适量领用,分类存放原则;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

二、增强责任意识

1.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意识。涉及管制材料的相关实验室应遵循“谁申购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废弃谁负责”等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涉及管制实验材料申购、领用、使用和保管等过程负完全责任;

2.落实二级单位主体责任制。各二级单位须宣传贯彻管制实验材料的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各类涉及管制实验材料人员特别是新引进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摸排管制实验材料采购及其他安全管理过程存在的各类隐患,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三、提高法制意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81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38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第71条)分别明确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明确未经行政许可、备案或批准的私自购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苏州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条、第20条、第24条)明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害生物制品和处方药品等管制实验材料“严格实行统一购买制度”以及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0条、第21条、第52条)、《苏州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6条)分别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须依法完成审批及备案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移和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违反条例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2016〕1号),推进各类一、二级生物实验室进行备案管理;同时在没有办理相关管理手续前,严格禁止一、二级以上病原微生物的违规使用;

5.《刑法》(第125条)对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及储存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爆炸物及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如再次发生私自采购管制实验材料以及其他涉及管制材料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请全校师生员工对相关实验室私自采购(转移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使用管制实验材料的行为进行监督,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开通监督举报电话:65882707、65883531。

  





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
2019-09-06 17:50:26


起草人: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  李婉婷发布人: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  李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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