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1132

苏州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针对学校可能发生的事故,为了规范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是指全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按以下类别认定:

1.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

2.同位素及放射装置事故:指同位素遗失、被盗、泄漏,放射装置突发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指实验室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发生遗失、泄漏以及存放这类微生物的装置发生重大损坏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事件;

4.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

5.机械事故:指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6.触电事故:指各种原因导致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7.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有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系、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系、中心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各施其职并及时向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和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报,协助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妥善处理,四不放过。对已发生的安全与环保事故要在坚持“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认真整改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体系

1.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学院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各系(中心)等应急工作小组组成。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如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立即成立应急处理临时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领导小组副组长

 事务协调责任部门:学院办公室

 安全保卫责任部门:保卫处、事故单位

 技术保障责任部门: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责任部门:校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医院

 事故调查小组: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和专家组
 
第三章 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七条 安全事故预防与预警

1.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件,监督并协助各相关实验室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预案。

2.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使用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

3.相关部门及单位建立有害工种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发现人员伤害或感染立即报告。

4.各相关单位定期开展综合性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发出预警通报,限期整改。

5.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消除安全隐患。

6.各相关单位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7.各相关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八条 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小组和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报,协助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对重大及较大安全事故,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章 安全事故后期处理

 第十条 善后处置

1.设备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学校。

2.对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根据需要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联系电话

 保卫处值班电话:独墅湖校区65880110

 学校报警电话:65882145

 紧急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苏州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   址:东校区 凌云楼1002

 联系电话:750419367166951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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