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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2015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和教学科研等业绩点统计工作即将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1号)、《苏州大学关于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大人〔2006〕36号)和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将2015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范围:2015年底全体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含外籍专家、人事代理制人员、编外劳动合同制人员、科研助理。 (二)考核时限:2015年1月-2015年12月。 (三)考核内容:以平时考核考勤为基础、以履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以工作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专业技术、技能、管理的业务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业务能力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的表现。 (四)考核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五)优秀指标数:按各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核定,具体名额另行书面通知。优秀等次人员,应向本单位的主体岗位倾斜。 (六)有关事项 1.年度考核的组织、程序、形式及相关具体要求等需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转发<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苏州大学关于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大人〔2006〕36号)有关规定执行。 2.考核中的特殊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新进校人员和来校工作不满半年的毕业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3)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012〕290号)办理;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参照《关于公务员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执行,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5)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2016年1月11日前,各学院(部)、部门、单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2015年苏州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附件下载)及考核汇总表(邮件另发)报送人事处。 4.学校对拟确定为优秀等第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情况核实。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第的,人事处将书面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员对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的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二、2015分配年度教学科研等业绩点统计工作 2015分配年度(2015年2月—2016年1月)各学院(部)和科研单位教学科研业绩点以及新增点的统计按照《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苏大委〔2013〕48号)文件精神进行。业绩点统计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2016年1月8日前,各学院(部)、科研单位完成业绩点统计,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2016年1月15日前,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核对工作,并将业绩点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全校业绩点; 2016年1月22日前,学校研究确定2015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将超工作量业绩奖励、管理和支撑队伍年度奖励补贴、新增点奖励核拨给各学院(部)和科研单位。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人事科、劳动工资科联系。联系电话:67503249(人事科)、67502552(劳动工资科) 特此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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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91号).pdf (3.7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