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英语免修分班考试考场安排

发布时间:2014-09-17  浏览次数:380

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英语免修分班考试考场安排.xls

考务办公室:东校区:文思楼107/独墅湖校区:301幢-1114
基层培养单位 层次 学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校区 考场号 考试教室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1 钱洁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独墅湖校区 B-33 301-1303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2 李玖玲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独墅湖校区 B-33 301-1303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1 宋晓超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3 301-1303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2 龚纯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3 301-1303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3 姜自启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3 301-1303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4 陆芹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5 盛云峰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6 林志家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7 李子建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8 张孟希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09 路珊珊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547010 钱旭君 公共卫生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3 马书杰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4 付文磊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5 潘国涛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6 李雪骥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1 裘巧燕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2 何培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3 周志伟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4 田芸凡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5 张培培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6 许倩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7 王艺颖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8 周逸鹏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09 张丽芬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0 高雨蒙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1 谢芳霏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2 沈超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30 赵春华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31 卢晶梦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3 黄欢欢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4 侯永凤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5 邓晗依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6 孙玉龙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7 陶立静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34 301-1304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8 李春春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35 301-1305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9 张航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35 301-1305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7 程金波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5 301-1305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8 庞幸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5 301-1305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19 周玲美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5 301-1305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硕士 20144247020 郭飞飞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35 301-1305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博士 20144047001 朱晓炜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72 301-1509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博士 20144047002 杨敬源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独墅湖校区 B-72 301-1509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博士 20144047003 童星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独墅湖校区 B-72 301-1509
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博士 20144047004 徐茜 卫生毒理学 独墅湖校区 B-72 301-1509

一、考试时间:2014年9月20日下午2:00-4:00。
二、考生带身份证及校园卡,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
三、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发生。
四、考务办公室:东校区:文思楼107/独墅湖校区:301幢-1114
附件:《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考试的规定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携带研究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十九条 考生除考试允许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第二十条 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一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拖延。交卷时间一到,研究生须在原座位静候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提前离场者不得在考场及其周围逗留。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5.在开卷考试过程中借用他人考试资料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偷窃试卷;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严重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但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或者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可以减轻处分。

 

 

(研究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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