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次数:369

关于申报2016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已经启动,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苏科成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优秀科研成果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应用类科技成果

    申报项目应是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实施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取得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的重要创新,而且是2年(2014年1月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并且效益显著、为江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

2、基础类研究成果

    申报项目应是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其原创性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应当公开发表2年以上(2014年1月1日前);研究成果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提高江苏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意义的。

二、申报推荐要求

    1、申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应当是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取得的。

    2、2015年已获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不得申报。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省科技奖励项目的申报。

    4、涉密科技项目不得申报。

    5、2015年度省科学技术拟奖励项目公示期间申请撤销的今年不能申报。2016年起,省科学技术奖任何一次公示期间申请退出的项目,需间歇两年才能再次申报。

    6、应用类项目的10个核心知识产权、基础类项目的8篇代表性论文,必须是以前成果中未使用过的。有一个重复的,将作为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取消今年的申报资格。

    7、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登记表》软件请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网站(http://www.jstd.gov.cn/kjgz/kjjL/index.html)上自行下载填写。

    8、专家推荐。四十周岁(1976年1月1日)以下科研人员或教师牵头完成的基础类项目,可由3位专家联名推荐,其中1位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应推荐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且每年只能推荐1次。专家推荐的项目无指标限制。当推荐项目出现异议时,推荐专家有责任协助处理。专家推荐项目须是专家亲笔签名的推荐信。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由《推荐书》和附件组成,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推荐书》是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突出项目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科技创新内容。《推荐书》需由账号和密码登录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写;附件部分包括反映该成果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应用证明、论文等。附件部分为4M,由各种原始件扫描排版生成。纸质版《推荐书》部分由申报系统生成,字型不小于5号;纸质版附件部分由各种材料扫描排版完成后打印,与《推荐书》部分合订成册,竖装。A4纸型,左边装订,一式3套,其中原始件1套。

应用类成果的附件材料包括反映该成果取得实际应用两年(即关键技术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始应用)以上的证明材料,如生产应用证明(必须有单位公章)、经济效益证明(必须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技术转让协议、专利许可证明等。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应是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基础类成果的附件材料包括反映该成果内容的8篇代表性论文论著、以及8篇代表性论文论著主要他引论文引用页等证明。非申报完成人的论文不能作为8篇代表性论文。8篇代表性论文论著必须是2014年1月1日前公开发表、主体工作在国内完成的;如果申报人在国外完成的,论文所属单位须有作者国内工作单位;论文有共同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的,须有共同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的签名同意书。

    2、2016年度的省科学技术奖设9个专业组(见附件),请按申报项目的专业内容准确选择和填写。基础类成果按照应用前景选择填写专业组。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为限额推荐,请相关单位拟申报项目的课题组老师在4月28日前将拟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与简介(格式见附件)交至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成果办公室(凌云楼1108),进行预审遴选。对符合推荐条件项目,科学技术处将统一发放推荐项目的推荐号。

    未尽事宜,请与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成果办孟劼,联系电话:67507193,E-mail:jmeng@suda.edu.cn。

    特此通知。

 


2016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专业组.docx (16.70K)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docx (41.84K) 
拟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及简介.doc (30.5K) 


科学技术与产业部
2016-04-21 15:44:45


起草人:科学技术与产业部  沈勤发布人:科学技术与产业部  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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