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精神,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此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次申报面向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的A~D类人才,根据首次来苏时间或人才计划入选时间对应不同人才分类方式,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7月4日期间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截至2025年9月社保正常缴纳3个月(不含补缴)。 1.顶尖型人才(A类)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2.领军型人才(B类) (1)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2)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 (3)姑苏区自主培育入选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 (4)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类) (1)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2)姑苏区评选的区级服务业、科技、文化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 (3)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 (4)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类) (1)姑苏区自主培育入选的江苏省“333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 (2)从姑苏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区创新创业的博士后; (3)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10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 (5)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2024年7月5日(含)之后,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的A类人才,以及2024年7月5日(含)之后,新引进或新入选相应专项人才计划的B、C、D类人才。社保或个税正常缴纳。 1.顶尖型人才(A类) 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江苏省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苏州市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 2.领军型人才(B类) 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类除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苏州创新创业、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知识产权、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一层次人才。 3.拔尖型人才(C类) 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类);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青年类)入选者;江苏省“双创人才”;苏州创新创业、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知识产权、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二层次人才;苏州高技能领军人才。 4.紧缺型人才(D类) 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博士后专项入选者;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入选者;苏州创新创业、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知识产权、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三层次人才;留苏创新创业博士后;经认定的重点产业领域赛事获奖选手。 二、有关标准 本次租房补贴期为2024年12月至2025年9月,期间有租房行为的,根据实际租房时间按月进行补贴。2024年7月5日前首次来苏人才的租房补贴额度按照往年标准执行,针对7月5日及之后首次来苏或入选相应人才计划的A~D类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补贴。 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 三、其他说明 1.申报人申报时应在本单位全职工作,个人及家庭在苏无自有住房。已购房的人才可以申请未购房阶段的租房补贴,购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本人名下无房但配偶有房的,以婚姻登记时间视为购房时间。 2.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在申报、申领期间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及时报备,若有虚假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报流程 通过“苏州人才总入口”(https://rcsz.hrss.suzhou.com.cn)在线申报。请申报人登录网站,仔细阅读《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申报指南》(见附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检查无误后提交学校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将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实际补贴期以苏州市认定结果为准。 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提醒相关申报人员于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17:00前提交审核,逾期则不再受理申报。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12-67503045 联系人:韩晴、崔伊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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