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进行确认。为确保各位教职工能及时、准确地享受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教职工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税APP,方法如下:打开手机上现有的“个人所得税”APP,个税APP会自动更新到最新版本;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重新安装个税APP。
二、以前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3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教职工,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登录个税APP,完成用户注册信息后选择“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扣除年度请选择“2023”。选择由学校按月代为申报的,则需在“申报方式”步骤中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点击“苏州大学”并提交。若不选择由学校代为申报的,教职工可以在次年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在个税APP上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税务大厅办理。 三、2022年已享受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且2023年相关信息无变化的,可在个税APP上根据系统提示,通过“一键带入”将2022年度扣除信息带入到2023年继续使用。 四、2022年已享受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2023年相关信息有变化的,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登录个税APP,对2022年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或新增。 五、个税APP的具体操作流程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苏税务”,查阅“本月确认~关系到明年的个税哦”一文。 六、若教职工无法注册个税APP,不便自行填报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请按规定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附件1)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承诺书》(附件2),并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收集完毕后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汇总表》(附件3),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交至凌云楼105会计服务中心,由财务处统一为相关教职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2022年符合条件但未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请在2023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在个税APP上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税务大厅办理。 八、政策咨询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752930/index.html); 2、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3、财务处咨询电话67501399。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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