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校财务处:关于2023年酬金发放申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2052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帮助教职工用好“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确保教职工能及时、准确地享受到个税政策红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酬金发放申报中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11日至202312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在一个月份使用,该月份的多次发放可合并申报为“全年一次性奖金”。

二、结合学校寒假工作安排,2023年酬金发放申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原则上定于1月份,请各单位于113日前通过酬金系统申报并投递。

三、计税办法

将教职工当月申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各类酬金总计,除以12,按其商数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附件1)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见附件1

四、各单位或个人申报酬金时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请关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六个“临界区间”(俗称“发放黑洞”)(附件2),合理确定发放金额。

五、各单位在办理酬金预约申报时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须事先取得被发放人本人同意,否则引起的税收纠纷由预约申报人及发放部门负责。

六、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七、教职工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政策法规库查阅有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最新政策和提醒(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n810825/index.html)。上述政策如有变化,请以税务部门的最新通告为准。

如有疑问,请拨打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政策方面)或财务处咨询电话67501399(操作方面)。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23-01-04 15:58:58


起草人:财务处  孙蕾发布人:财务处  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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